为了加强学院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凡在我院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入围,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的选择
第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招标代理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在湖北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关软硬件条件、从业从业人员应满足采购招标业务需求和规范。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学院每两年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遴选(如工作需要,可每年遴选一次)。遴选入围数量应考虑有利竞争机制,并满足学院发展规划需要,具备工程招标、货物、服务项目资质的代理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情况,遴选数量5-10家。遴选应在学院官网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遴选信息,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供应商。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议签订。学院授权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服务年度签订书面委托代理框架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适用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商城类)、原则上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有明确项目预算的)的招投采购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分配。
随机在代理机构库抽签分配。(具体见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登记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以求实认真的态度,竭诚为学院服务,维护学院的利益,充分满足学院发展的需求。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学院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要求,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论证,并负责解释招标文件,解释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守的秘密。
第七条按照学院的委托事项和要求及时组织招标代理相应工作,并指定专人与学院联系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第八条从招标工作开始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处理并落实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必要时还须经过学院同意),严禁泄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秘密,如有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学院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对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检查认定,每年就业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如出现失误的初次进行业务调整,影响到招标及评标结果,损害学校利益的,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报学院批准后,有权终止其代理合同年度内招标代理权,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招标办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3个月;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委托6个月:
(1)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3)未按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6)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7)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评标资料的;
(9)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投诉一年内超过两次的;
(10)超标准收取代理费或招标文件成本费的;
(11)未按要求保存和移交采购文件;
(12)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学院及时妥善处理好投标人的所有咨询、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原有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武船院招文〔2022〕5号作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