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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下河(湖)游泳的通告
2015年01月19日 10:59 点击:[]次

随着天气的转暖,为了确保全院学生的生命安全,树立良好校风,特重申以下规定:

根据《武汉船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泊游泳或洗澡,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望同学们遵纪守法,珍惜生命,争做文明学子,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18luck平台注册 学工处 保卫处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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