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汉阳区地税局的通知要求,现将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为了方便广大教职工,财务处已经统计了2016年工资、薪金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名单,财务处把表格送到相关单位(部门),请各单位(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3月23日前集中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代为批量申报。 3.请相关人员核实所填金额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身份证照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纳税人处签名。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3月13日 |